河南省老科协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简称省老科协)。英文译名:The age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taff association of Henan province
第二条 河南省老科协是以我省退(离)休科技工作者为主体而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是省委、省政府联系我省老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老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和组织全省广大老科技工作者,发挥其专长、经验和优良传统,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促进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繁荣、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再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在河南省民政厅注册登记,业务上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4号(邮政编码45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加强老科技工作者及团体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探讨老科技工作者的特点及团体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趋势,促进我省老科技工作者群众团体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老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考察、决策论证,开展科技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工程设计、新技术推广、科技项目评估等活动,兴办符合老科技工作者特点的服务性实体;
(三)发扬老科技工作者的优良传统,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心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努力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四)开展与国内、外及港、澳、台老科技工作者及组织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五)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老科技工作者的呼声、要求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老科技工作者及其团体的合法权益;
(六)表彰和奖励优秀老科技工作者,弘扬“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鼓励老科技工作者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再做贡献。
(七)面向本会会员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认定工作,真实反映会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八)举办为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的福利性事业,努力建设好老科技人员之家。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
团体会员包括:
(一)各市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二)各厅局及行业系统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三)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四)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老科技工作者团体;
(五)老科技工作者自己创办或联办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 本会会员的条件是:
(一)承认及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写出申请;
(三)团体会员是具有法人资格或由所在单位批准正式成立的老科技人员团体;
(四)个人会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所在团体会员组织批准,由本会统一发给会员证;
(五)凡做出重大贡献的老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本会事业的社会知名人士和领导干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有关证件或团体的基本情况;
(三)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四)由秘书处依据常务理事会的批准决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有权监督本会按章程办事;
(五)有入会的自愿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会;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授予名誉会长,荣誉会员,聘请顾问;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对协会有关问题进行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任期超过两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如需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时,应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开并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受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可以行使上述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及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有关部门的资助,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财政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所属实体上交的税后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部分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和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同意。并在省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老科技工作者协会
二00三年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