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科协字〔2013〕13号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
评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协、市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市工业园区党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学会、厂矿科协: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已市科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
附件
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发挥“科协是桥,科协是力”的作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普及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评选暂行办法》(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以下简称科普成果奖)。
第二条 科普成果奖由三门峡市科学技术协会设立并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科普成果奖评选遵循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评选范围为科普作品,科普创新成果,科普理论研究,科普宣传教育,科普公益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项目推广,科普展品产品等。
第五条 评选对象为在我市开展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技推广、科普资源开发及支持科普事业等方面,完成重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成绩、获得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公民或组织。
第六条 科普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必要时,设立特别贡献奖。
第七条 针对我市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针对关乎社会稳定、国计民生和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科学技术普及方面的问题等进行立项,并组织评选。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八条 市科协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5人,委员若干人,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根据申报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设立若干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普及部。
第四章 评选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者须填写《三门峡市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奖申报书》。
第十二条 科普成果奖由以下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
(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市管企业;
(四)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成立初评委员会组织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科协办公室。
第十四条 市科协组织专家评审后,在市科协网站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者,颁发获奖证书。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和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申报者及推荐单位在申报和推荐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获奖或推荐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