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协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全省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辖市和济源示范区科协,各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
《河南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科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科协办公室
2023年9月14日
河南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中国科协关于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结合省科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锚定“两个确保”,深入实施“十大战略”,切实增强科协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夯实党在科技界的执政基础。
第三条 评选工作的目的是充分激发和调动科协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更加扎实有效地团结引领、联系服务广大科技工作者,确保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河南实践、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篇章贡献科协力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调研报告是指省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全省学会、省辖市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等围绕坚持“四服务”职能,推进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建设,在规定时段内独立或牵头完成的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和决策咨询类研究成果。
第五条 优秀调研报告评选工作由省科协统一组织,聘请相关专家,成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调研宣传部,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重视发挥优秀成果的激励作用和导向作用。
第二章 推荐上报
第七条 优秀调研报告推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
(二)在评选活动开展年度内完成的原创性调研报告或研究成果并享有著作权,无抄袭他人成果或侵权情况;
(三)主要内容已在正式出版物上发表或已通过工作途径呈报有关领导或部门参阅,并对推动实际工作产生一定作用;
(四)调研报告正文字数控制在3000字左右。
第八条 省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各全省学会、省辖市科协、高校科协、企业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分别推荐不超过2项报告成果,属于同一作者或同一调研团队撰写的报告成果只可推荐1项。
第九条 省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省辖市科协推荐的调研报告成果直接报送调研宣传部;高校科协、医疗卫生机构科协推荐的调研报告由组织人事部汇总整理,各全省学会、企业科协推荐的调研报告由学会学术部汇总整理,并统一报送调研宣传部。
第十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报告成果的政治方向、原创性、规范性,以及是否符合评选资格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推荐单位须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推荐材料的统一报送和联络工作。
第十一条 推荐参评成果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河南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推荐表》(见附件),并同时提交申报成果正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章 评选
第十二条 评选工作主要分为推荐、评审、主席办公会审定三个环节。
第十三条 推荐。各单位根据推荐条件和要求对申报参评的报告成果进行初审筛选,签署意见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正式推荐。
第十四条 评审。评委采用分组审阅、公开评议、投票表决等方式,评选出符合标准、质量较好的优秀调研报告成果。
第十五条 主席办公会审定。专家评审意见提交省科协调研宣传部汇总整理,并报省科协主席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优秀调研报告应符合以下评选标准:
(一)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须服务于全省科协事业以及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决策参考;
(二)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须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对存在问题和主要原因把握准确、分析透彻,语言规范、简练,结构严谨、层次清楚、文理通顺、篇幅适当;
(三)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所得出的结论有理有据,所列举的事例、数据和资料真实准确;
(四)调研报告和研究成果所提建议合理、合法,措施具体、实用,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和较强的可操作性。
第十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审定通过的优秀报告成果名单一定范围进行公示,并对获奖者颁发“河南省科协优秀调研报告”荣誉证书。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八条 对于评选出的优秀调研报告,省科协将整理汇编,作为科协系统干部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对于有重要价值的调研成果,按照流程审批后以《河南科技界情况》等形式,报送省委、省政府和中国科协,推动调研成果服务党和政府科学决策。
第十九条 精心提炼适于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的内容,加强统筹谋划,创新宣传形式,积极在省科协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和《中原科坛》《河南科技报》等刊发,推动可公开的优秀调研成果广泛传播,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服务高质量发展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