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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节选》

发布时间:2022-03-21 15:02    文章来源:数据迁移

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节选》

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科学合理利用、保护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节约用水,是指采取经济、技术、管理等措施,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损失,集约节约利用水资源的各类活动。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节水优先、人水和谐、统筹规划、科学配置、总量控制、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节约用水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节约用水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评选指标体系。

第三章 节水管理

第十三条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明确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和强度控制。

第十六条供水、用水应当计量,禁止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
同一用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两个以上不同供水水源或者两类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分类计量。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对有损坏的计量设施及时进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和使用公共管网供水达到规定用水规模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统称计划用水单位)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在计划用水单位中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对其进行在线监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的用水计量设施应当符合水资源远程监控要求,并接入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监控体系。

第四章 节水措施

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应当开展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应当包括节水评价的内容。节水评价应当分析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评价结论以及建议。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上述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等高耗水企业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乡绿化、环境卫生、道路清扫等市政用水,观赏性景观、生态湿地等生态用水,建筑施工等生产用水有条件使用再生水的,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新建宾馆、饭店、公寓、住宅小区、大型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独立于自来水管道、水箱的再生水收集、处理、循环利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单位产品或者产值耗水量,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量消耗,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火力发电、钢铁、纺织、造纸、石化和化工、食品和发酵等高耗水企业应当定期开展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对因节水设施或者措施不到位,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类分步限期实施节水改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具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停止使用已经建成的节水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计划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的

(二)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故意毁坏、擅自移动在线监控用水计量设施的;

(三) 供水单位实行免费供水和包费制用水的;

(四) 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特种行业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采用低耗水或者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工业生产的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未循环利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二) 以水为主要原料生产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

(三) 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