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的通知
豫科协组[2008]4号
各省辖市科协:
现将中国科协《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科协发组字[2008]3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2008年7月29日
关于印发《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的通知
科协发组字〔2008〕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经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和《非国有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试行)》同时废止。对《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科协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组织通则
(2008年6月18日中国科协七届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企业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企业科协)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党组织、企业管理决策层联系企业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业务上接受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
第三条 企业科协的宗旨是:为企业发展服务,为提高企业员工科学素质服务,为企业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企业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二、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三、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咨询活动;
四、接受委托参与、协调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推荐、表彰奖励优秀企业科技工作者;
五、反映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企业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促进职业道德建设;
六、支持企业科技工作者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的全国学会,积极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活动,发挥团体优势,利用社会智力资源,为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服务;
七、发挥企业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企业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能人员等,承认并遵守企业科协章程,由本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为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企业科协章程,执行企业科协决议,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参加企业科协组织的活动,完成企业科协委托的任务;
三、参加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学会举办的活动;
四、在企业科协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企业科协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七条 会员退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科协确认,即可退会。
第八条 对触犯刑律、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和企业科协章程的会员,经企业科协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九条 拥有一定数量科技工作者的企业,能独立开展工作和活动,可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成立企业科协。
暂不具备成立企业科协条件的企业,可按地域联合申请成立科协组织。
第十条 申请成立企业科协,须提交申请报告、企业科协章程草案等必要材料,经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批复,即可成立企业科协。
第十一条 企业科协实行民主办会。其领导机构是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召开一次。在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企业科协委员会负责领导企业科协工作,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可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企业科协章程;
三、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企业科协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的职责:
一、执行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企业科协主席、副主席,规模较大的企业科协委员会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总结;
四、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五、组织召开企业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企业科协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提名秘书长人选一人,副秘书长人选若干人,由企业科协委员会讨论通过。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科协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学会(学组)等机构。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为企业科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企业科协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所在地科学技术协会申请注销:
一、决定自行解散的;
二、所在企业解散、破产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企业资助;
二、会员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企业科协根据本通则制定企业科协章程。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通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科学技术协会可参照本通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通则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解释权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